【案情】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公司)系“”“CAMEL”“骆驼”等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分别包括第20、22类中的“帐篷”“蒙古包”“非医用气垫”“野营用睡垫”等。经骆驼公司经营推广宣传,该公司及其前述商标在户外产业中多次获得专业协会和相关机构评定的荣誉。被告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幻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1688店铺中的部分商品链接中使用“骆驼”“正品骆驼”字样,商品及商品介绍中使用“
”“骆驼图形+sha mo camel字母”“自由之舟骆驼”标识;被告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风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部分商品介绍中使用“
”标识。骆驼公司以梦幻公司和傲风公司的前述行为侵害其涉案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家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裁判】
厦门中院一审认为,梦幻公司、傲风公司经营的网店中均出现“”标识,并使用“骆驼”字样。骆驼公司亦从网店中购买到出现上述标识及字样的产品。该标识与骆驼公司“
”商标相比,两者均为整体头都朝左站立的骆驼图形,仅在骆驼形态、站立姿势和驼峰处有细微差别,结合骆驼公司的“骆驼”系列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诉侵权产品上均使用有“骆驼”文字以及被诉侵权产品与骆驼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骆驼公司,或认为与涉案注册商标具有特定的联系,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近似。遂判决梦幻公司和傲风公司停止侵权,连带赔偿骆驼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开支)20万元。
骆驼公司与梦幻公司、傲风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予以改判,将赔偿数额调整为100万元。
【评析】
本案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如何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引入惩罚性规则的法律问题。本案的裁判,对探索建立新的裁判规则和完善惩罚性赔偿适用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当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不断重视,保护产权、鼓励创新、打击侵权已经在全社会形成了共识。为了积极回应权利人的正当诉求,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难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创新思维,积极探索和完善知识产权赔偿方式。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能够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阻遏侵权并充分补偿权利人。但因受到知识产权无形性特征和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的影响,精确计算侵权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造成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有限,而法定赔偿的适用成了确定赔偿的主要方式。司法实践中,在行为人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无论采用计量性方式还是裁量性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均可体现合理的“惩罚”。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亦可以考虑惩罚性因素,在法定赔偿幅度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可称之为广义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即在充分考虑骆驼公司权利商标的高知名度以及梦幻公司和傲风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程度的情况下,给予与商标知名度相适应的强保护,并在惩戒的力度上应体现“过罚相当”的裁判导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依法将赔偿数额从一审确定的20万元大幅调整为100万元。本案的裁判,对探索建立新的裁判规则和完善惩罚性赔偿适用体系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