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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等4人与河南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

  夏某、杨某娜、林某青、邓某杰共同创作了一个名为《新概念打牌》的视听作品,表演者为杨某娜、邓某杰,创新性地以各类学生奖状替代传统扑克牌,由两人进行对决,意在展现和激发当代大学生奋发向上、勇于追求的精神;四人于2021年12月29日晚11时,首次将该视听作品公之于众,将其发表于抖音平台上,抖音名为“嘿嘿诶嘿”,抖音号为“hei......”;该视听作品系四人共同构思创作完成,著作权由四人共同享有。河南电视台与夏某等4人通过微信沟通后,截取原视频1分多钟中的20余秒,编辑并发布了视频。沟通过程如下:2022年1月3日09:21映像网:您好,我是河南电视台映像网的小编,想将您发布的新概念打牌的视频发布到我们网站的抖音号上,并会在视频里标注来源以及在视频下方艾特您的账号,如果您不同意,可以随时提出,我们会配合撤稿。2022年1月3日14:24嘿嘿诶嘿:可以。

  “河南广播电视台映像网官方抖音号”发布的《女生宿舍新概念“打牌”》的视频,在视频上方醒目位置始终出现红色“HNR映象网”标志,视频下方其中2-3秒左右用白色字体标识“来源嘿嘿诶嘿”。视频上下端为原视频放大的浅色打马赛克背景。夏某等4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河南电视台立即停止侵害夏某等4人著作权的行为,并向夏某等4人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5000元;2.判令河南电视台立即停止侵害杨某娜、邓某杰表演者权的行为,并向杨某娜、邓某杰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3.判令河南电视台在市级报纸上向夏洁等4人公开赔礼道歉;4.本案诉讼费用由河南电视台承担。

  【裁判】

  福州中院一审认为,夏某等4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4人系涉案视频的创作人,杨某娜、邓某杰表演了涉案视频,故夏某等4人对涉案视频享有著作权,杨某娜、邓某杰对涉案视频享有表演者权。夏某等4人在本案中主张河南电视台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视频,侵犯了其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获取报酬权以及杨某娜、邓某杰的表演者权。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河南电视台系在与“嘿嘿诶嘿”进行沟通并明确得到回复“可以”后才将涉案视频发布到其抖音号,且在视频下方标注了“来源:嘿嘿诶嘿”,即河南电视台在其抖音号上使用涉案视频是经过了夏某等4人的许可,并进行了署名,并未侵犯夏洁等4人对涉案视频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杨某娜、邓某杰的表演者权。至于使用涉案视频是采取转发或下载的方式并不影响该“许可使用”的成立。虽然河南电视台抖音号上使用的视频系截取了部分原始视频,但并未对内容进行修改,夏某等4人主张河南电视台侵害涉案视频修改权的意见亦不能成立。河南电视台实际使用了涉案视频,依法应当支付相应报酬。夏某等4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视频许可他人使用的报酬,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视频的类型、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河南电视台支付夏某等4人报酬2000元。一审法院判决:一、河南广播电视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夏某、杨某娜、林某青、邓某杰支付报酬2000元;二、驳回夏某、杨某娜、林某青、邓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关于河南广播电视台是否侵犯了夏某等4人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以及杨某娜、邓某杰表演者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本案中,夏某等4人与河南广播电视台系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夏某等4人在聊天记录中未明确许可河南广播电视台使用的权利,河南广播电视台不得行使。1.关于侵害署名权的问题。作品的署名权是作者基于创作行为而产生的要求他人承认其对作品创作资格的权利,其实质在于控制作者与作品的关联性。河南广播电视台映象网抖音编辑向夏某等4人征询发布案涉视频时,承诺“在视频里标注来源以及在视频下方艾特您的账号”。河南广播电视台从抖音上下载视频修改后发布。从抖音上下载视频,视频左上角、右下角会有视频来源抖音号的标识。但从发布的视频来看,河南广播电视台刻意将视频自带的来源标识删除,而且以与字体背景相近颜色的白色字体出现2-3秒的方式标注“来源嘿嘿诶嘿”,如非特意说明,难以引起观看者的注意。与此同时,河南电视台在视频上方显著醒目用红色字体标识“HNR映象网”。标注视频来源是实现作者署名权的方式。河南广播电视台映象网以一般观看者不易察觉的方式标识“来源嘿嘿诶嘿”,加之醒目的标注“HNR映象网”,使人造成对作者身份的混淆,该标注方式难以实现双方关于标注作品来源约定的目的,构成侵害著作权人的在视频作品中署名的权利。2.关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夏某等4人虽然在微信聊天中同意河南广播电视台发布视频,但是前提条件是“在视频里标注来源以及在视频下方艾特您的账号”。河南广播电视台发布的抖音视频未按照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约定标注作品来源,夏某等4人同意河南广播电视台发布视频的前提条件并不具备,因此河南广播电视台侵犯了夏某等4人案涉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3.关于侵害修改权的问题。修改权是作者依法享有的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其创作作品的权利。映象网发布视频时,未直接发布原始视频,而是删减了视频、添加标识、变更背景音乐后发布。映象网对作品进行修改未征得视频著作权人夏洁等4人许可,侵犯了夏某等4人对作品的修改权。夏某等4人未明确许可河南广播电视台对视频进行修改,河南广播电视台主张的该视频直接下载的设置,曾向夏某等4人征询能否提供原始视频,夏某等4人虽未提供原始视频但应当视为知悉且默许河南广播电视台对视频进行修改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4.关于侵害表演者权利的问题。表演者权是著作权邻接权。邻接权是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之外其他成果的创造者依法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邻接权的产生源于保护作品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无法作为作品受保护的新成果的需要。即邻接权所保护的是无法受著作权保护的有关权利。因此,当邻接权人与著作权人一致时,当事人可以作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邻接权被著作权所吸收,应当一并主张。本案原始视频作品系夏某、杨某娜、林某青、邓某杰四人共同创作完成,著作权由四人在本案中共同主张。杨某娜、邓某杰的表演系为拍摄诉争视频而进行的表演,二人因创作完成视频已经享有著作权,并由四人共同主张著作权,杨某娜、邓某杰所主张的表演者权已经被著作权所吸收,可以通过主张著作权而获得保护。杨某娜、邓某杰主张著作权的同时又主张表演者权,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河南广播电视台应当赔偿夏某等4人损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夏某等4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河南广播电视台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夏某等4人未明确表示放弃获得报酬的权利,河南广播电视台以夏洁等4人未向河南广播电视台提出支付报酬为由主张可以免费使用,缺乏法律依据。河南电视台未歪曲作品主旨,损害表演者形象,对夏某等4人主张要求河南电视台赔礼道歉,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后,河南广播电视台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未申请再审。

  【评析】

  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应用占据了中国移动互联网娱乐产业的巨大版图。高质量短视频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实践中,短视频账号运营商为丰富内容,在网络中搜索短视频素材,编辑后发布较为常见。编辑后的短视频许多并未体现原作品的作者,视频账号运营商往往利用其具有一定网络影响的优势地位,一般与提供短视频的作者未就报酬进行协商,事后按照单方认定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不支付报酬。如何保护高品质短视频创作者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在当前各类网络视频层出不穷、良莠不齐的情况下,具有积极意义。该裁判文书从一则短视频著作权保护入手,以小见大,指出网络视频作品著作权人标识应当显著,不造成对著作权人的混淆;著作权人同意转载作品且未就使用报酬作出说明,不能视为其放弃获得报酬的权利。从而引导短视频转载应标识作品来源、著作权人,编辑前应当征询著作权人意见等,对当前大量存在的网络视频转载现象有着积极的法律指导意义,有利于高质量视频作品的保护,也有利于短视频市场的繁荣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