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借用任丘市某防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资质,中标中铁十六局凤台项目部中山菜市某棚户区改造相关工程,向项目部销售防水卷材(需送指定的四种品牌之一,合同价每平方16元)。2021年8月3日,刘某某向项目部工地送了50卷防水卷材,因与采购合同规定品牌不符被退货。2021年8月份,为符合合同要求,刘某某将自己制作“北新禹王”的合格证、检验证书贴在其购买的其他品牌防水卷材上,假冒“北新禹王”注册商标,将570卷(5700平方)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经鉴定为合格产品)分两次送到工地,非法经营数额91200元。2021年8月30日,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新禹王”注册商标权利人举报,同年9月28日将刘某某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了刘某某伪造的合格证和检测证书及546卷防水卷材。
【裁判结果】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912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该院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公安机关查扣的伪造的合格证、检测证书及防水卷材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商品供销领域,以非正品通过贴牌冒充正品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被告人刘某某采取自行伪造合格证、检验证书的方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手段隐蔽、情节恶劣、危害严重。该案的判决,既依法打击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警示教育指定品牌供应商要遵纪守法,也实现了对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有效保护。
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