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人陆某于2010年4月入职安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频谱仪技术研发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陆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拷贝1.5G和3.6G频谱仪技术资料。2015年5月,陆某从该公司辞职。2015年底,陆某在安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同事夏某某(不起诉)得知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急需频谱仪生产相关技术,其知道陆某系安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研发核心人员,遂将陆某介绍给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3月,夏某某代表陆某注册成立合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协议书》,约定以50万元的价格将1.5G频谱仪技术资料转让给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后陆某将相关技术资料拷贝到优盘里,通过夏某某交付给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底,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3G外差式频谱分析仪硬件项目,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陆某于2017年1月6日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2017年4月,安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3.6G频谱仪与其生产的频谱仪高度相似,陆某得知后担心安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其私自转让安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频谱仪技术,2018年5月,陆某与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补签了3.6G频谱仪《技术合作协议书》,约定转让费用5万元,并约定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获取的频谱仪技术生产1.5G和3.6G两种频谱仪并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频谱仪(型号NSA1036)所包含的技术方案与安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主张的该公司频谱仪模块中的XC5VSX35T-1FF665的FPGA芯片的可执行代码(top.bit)中所包含的信息的秘点相同。
【裁判结果】
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保密义务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犯罪数额为53.7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停止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能够促进权利人的经营活动,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在创新驱动发展的大背景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关键核心技术的竞争,本案判决陆某适用缓刑的同时适用禁止令,既惩治了商业秘密犯罪,又依法防止企业合法权益再次受损,是一起护航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