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东莞市某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安徽某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安徽某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硬件开发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安徽某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需要完成多通道电阻检测仪板的硬件设计、软件编程和主办打样,多通道电阻检测仪板的测量速度需达到1秒钟测量100次,测量精度需达到1000±0.01Ω、接触电阻测量范围需为0.2-50Ω,研发费用报酬总额为人民币155000元等……。东莞市某技术有限公司已向安徽某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付款124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对测量精度达到1000±0.01Ω是采用固定电阻测试还是采用漂移电阻测试产生争议,且该争议系双方对技术开发需求的重大根本性差异,严重影响合同开发结果,导致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东莞市某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硬件开发项目合同书并返还已经支付的开发费用124000元。
【裁判结果】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作开发协议系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属于技术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下位概念,作为委托合同,委托人对委托标的具有决定权、变更权和处置权。委托人可以变更、终止受托人的工作内容,但应当赔偿受托人因自己原因变更、终止行为带来的损失。双方就合同的技术问题产生争议并造成涉案合同开发停滞的根本原因是双方就开发需求仅约定测量精度1000±0.1Ω,但未采用清晰明确的语言描述测量环境、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验收方法。双方对技术开发需求和目标的理解存在重大差异,且接触电阻的随机值与固定值的开发难度相比差异大,两者的开发价值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双方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应予解除。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均存在一定过错,基于涉案合同开发的进展和无法实际履行的情况,并统筹考虑合同实际开发难度及已经支出的人力、物力成本,酌定以合同约定付款金额155000元为双方共同应承担的损失额,东莞市某技术有限公司和安徽某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损失承担50%的损失责任,鉴于东莞市某技术有限公司已支付124000元,安徽某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应退还东莞市某技术有限公司涉案软件开发费用46500元。
【典型意义】
集成电路等高新技术领域的合作,需要合作双方对项目需求的特定标准约定做到精准确定,以免在后续的合作推进中产生争议。本案中,因双方对案涉项目关键数值的设定上不够周延,引发争执进而导致合同解除。法院审理过程中从技术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入手,结合双方履约的具体情形,确定了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发挥了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司法职能。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
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