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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某产业协会与六安开发区某特产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霍山县某产业协会系于2003年在霍山县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为发展经营霍山石斛、霍山米斛系列产品,开发石斛、米斛生产基地、技术推广应用、培训,引进高新技术等。该协会于2010年11月21日获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第7921560号图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石斛(截至)。该注册商标公告的《“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申请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霍山县某产业协会审核批准。第十六条规定:霍山县某产业协会是“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管理工作。据霍山县统计局统计数据,2021年霍山石斛全产业链实现总产值达35亿元,利税总额0.5亿元。霍山石斛经CCTV4、CCTV7、新华网、央广网、安徽卫视、中国联合商报、安徽六安新闻网、凤凰资讯网等多家媒体宣传报道。2022年6月1日,经审计:四家会员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霍山石斛广告宣传支出合计27399251.08元。


六安开发区某特产店系于2017年9月13日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淘宝网平台其经营的“盒礼堂食品特产店”销售网页上使用“霍山石斛”宣传销售挂面产品,在两款面类商品标题和包装盒上突出使用“霍山石斛”。霍山县某产业协会认为,六安开发区某特产店虽然经营的是挂面产品,与霍山石斛产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但“霍山石斛”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六安开发区某特产店使用“霍山石斛”标志的行为,侵犯了霍山县某产业协会的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石斛,该类商品与被诉侵权产品面条不是同一类产品,作为个案有必要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据此,本案霍山县某产业协会虽未提供涉案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但结合“霍山石斛”商标的使用宣传情况、市场声誉以及其他相关事实,该院认为霍山县某产业协会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处于驰名状态,六安开发区某特产店构成侵权。判决:六安开发区某特产店停止侵权并赔偿霍山县某产业协会6000元。


【典型意义】


霍山石斛作为享誉全国的名贵药材,是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也是入选第二批中欧“175+175”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候选名录产品,“霍山石斛”是知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本案系跨类产品“搭便车”的侵权案件,只有通过驰名商标侵权判定,才能对“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实现跨类保护。在驰名商标认定中,一审法院充分考虑“霍山石斛”地理标志商标的具体情形,通过驰名商标认定实现对“霍山石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司法保护,充分体现了司法服务保障特色产业健康发展,保护知识产权的担当。


附判决:

(2022)皖15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