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与武汉某某公司、江西某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1知民初481号

  裁判要旨:

  在运营的网站链接中使用与AI大模型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在网页标题链接、软件名称、软件介绍等处使用与商标相同字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亦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类似,具有标识该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摘要:

  某某公司乙经核准取得第6506185*号、第6504569*号、第6506187*号“通义”注册商标。第650618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第6504569*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包括计算机终端通信、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第6506187*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包括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云计算等。2023年3月1日,某某公司乙向某某公司甲出具《授权与确认函》,将上述商标授权给某某公司甲使用,某某公司甲享有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2023年4月至6月,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陆续发布名称为“通义千问”“通义听悟”的AI大模型系列产品并进行公测。为提高品牌影响力,两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微博及新华网、搜狐网、网易等多家媒体进行大量报道,宣称其产品覆盖语言、听觉、多模态等领域,致力于实现接近人类智慧的通用智能,让AI从“单一感官”到“五官全开”。2023年6月9日,某某公司甲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载明通义千问目前没有官方APP。2023年10月31日,“通义千问”APP正式发布并在各大手机应用市场上线。

  2023年6月-11月,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进入武汉某某公司开办的网站后,检索“通义千问”,显示多个不同版本的APP下载链接,检索“听悟”“通义听悟”,显示“阿里通义听悟插件”“听悟”“阿里通义听悟插件v1.0”下载链接,软件厂商为某某公司甲。通过勘验,上述部分链接最终指向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的“通义千问”产品。上述链接在页面标题、软件名称、软件介绍、软件截图、下载链接等处均使用“通义千问”“通义听悟”或“通义”字样。据此,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主张武汉某某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法院要求武汉某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并消除影响。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武汉某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提供涉案软件的下载服务,属于在网络上提供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该行为所涉商品和服务类别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其在网页标题链接、软件名称、安装后的APP或插件名称、软件介绍等处使用“通义千问”“通义听悟”字样,具有标识该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行为中使用的“通义千问”“通义听悟”标识,包含了权利商标“通义”二字。“通义”是涉案AI大模型产品的核心要素,构成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且该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最具显著性部分相同的情况下,被诉侵权标识与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主张权利的商标构成近似。武汉某某公司被诉侵权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涉案软件系由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提供,或者武汉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具有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尚未正式对外发布相关软件官方APP版本,且其提供的APP并不能完整体现权利软件的全部功能,可能导致用户体验感降低,并损害涉案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武汉某某公司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武汉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武汉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经济损失20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30360元;武汉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运营的官方网站连续十五日发布声明,消除侵权影响;驳回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AI大模型商标侵权案件。通过打击假冒AI大模型商标引流行为,保护了AI大模型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为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网站经营者在网络链接中,使用与AI大模型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宣传推广其他软件,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来源混淆和关联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在准确界定商标侵权的同时,不因AI大模型处于公测阶段即否定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权利人潜在市场的损害仍予以赔偿。本案判决有助于制止利用AI大模型商标引流的侵权行为,消除科技企业侵权疑虑,助推人工智能产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