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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被认定与公司共同侵害植物新品种权——金某种业公司与地某公司、赵某、赵某宝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金某种业公司系“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2020年5月,地某公司因未经“金粳818”品种权人许可使用白皮袋不规范包装销售侵权种子,被判令停止侵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赵某系地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2021年1月以来,赵某在名称为“徐州地某农业种管收一体化服务群”的微信群聊中陆续发布种子供货信息、地某公司各销售区域负责人以及会计赵某宝联系电话等信息,并组织线下订货活动。2021年11月29日起,某农户与地某公司销售人员沟通购买种子事宜,销售人员向其发送了包括“金粳818”在内的产品推广信息和优惠政策详单。该农户确定购买种子后,向赵某宝账户支付相应款项。该农户收到种子后,于2022年5月18日、5月23日分别与赵某、地某公司销售人员沟通种子出芽率问题。赵某宝参与了种子扦样工作,并在扦样袋上签名确认。金某种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地某公司、赵某、赵某宝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被诉侵权种子与“金粳818”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地某公司在前案已被判决停止侵权后,再次通过微信群组织种子交易,实施侵权行为。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赵某利用微信群发布种子供货信息,并组织线下订货活动,在种子交易行为中起到了关键和核心组织作用;且在前案中,地某公司因销售白皮袋包装的“金粳818”种子已被判定侵权,赵某对此明知,仍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地某公司对外销售被诉侵权种子,与地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参与种子扦样工作的赵某宝未举证证明个人账户与公司账目之间的独立性,其利用个人账户收取本应由公司收取的交易款项,帮助地某公司、赵某逃避强制执行,与地某公司、赵某亦属于共同侵权。据此,判令地某公司、赵某、赵某宝停止侵权,地某公司、赵某赔偿金某种业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0万元。同时,综合考虑赵某宝在本案中的作用,确定其对其中的3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知识产权是促进种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确保种子产业链安全的关键。本案系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等共同侵害“金粳818”植物新品种权行为进行认定并予以严厉打击的典型案例。针对利用网络平台组织种子交易等隐蔽侵权方式,法院依法认定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组织、决策作用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侵权所得并直接参与侵权行为的其他人员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基于其侵权情节和作用大小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切实提高侵权代价。本案判决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大种业创新成果保护力度,依法从严惩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最大程度地激励种业创新的司法态度,切实维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