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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茶饮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3知民初618号

  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知民终192号

  【裁判要旨】

  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在商标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行为失去正当性基础,如该商标与其他在先注册商标相近,且使用在与其他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上,则构成商标权侵权。

  【案情】

  原告某茶饮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系全国知名茶饮连锁品牌,是“雪王”“雪王摇摇”“雪王雪顶”“雪王魔法铺”图文商标、“微信图片_20260811155319_1447_11.png” “微信图片_20260811155319_1449_11.png”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经营中,原告发现被告陕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雪王之城” 及“微信图片_20260811155349_1450_11.png”标识开展特许加盟业务,加盟店的数量达到数十家,并将标识实际用于商品及提供的服务上面,且在门头、点菜单、包装袋、互联网及其他宣传活动中广泛使用,属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雪王”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侵权行为;2、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微信图片_20260811155319_1447_11.png” “微信图片_20260811155319_1449_11.png”等系列商标的行为;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880320元;4、被告消除对原告的不良影响,在“今日头条”“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首页公开向原告致歉七日;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由被告承担。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享有“雪王”“雪王摇摇”“雪王雪顶”“雪王魔法铺及图”商标、“微信图片_20260811155319_1447_11.png” “微信图片_20260811155319_1449_11.png”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陕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外使用“雪王之城”的品牌进行特许经营许可并提供有“雪王之城”“微信图片_20260811155349_1450_11.png”商标包装的产品,与原告前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固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其提供的产品与原告前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离观察状态下识别时,容易认为使用上述商标的产品或服务来源于原告某茶饮股份有限公司或与原告有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雪王之城”商标实际未注册成功,因此被告陕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雪王之城”商标自始失去正当性。被告对“雪王之城”“微信图片_20260811155349_1450_11.png”商标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5万元。

  宣判后被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知名的品牌、商标背后,往往浓缩了企业多年以来诚信经营,依托优质产品与服务形成的品牌商誉。本案适用严格保护的理念,加大对知名商标侵权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者的司法惩处力度,不仅能够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成为公平竞争理念的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为市场竞争营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亦是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进而实质性地维护了消费者权益,有助于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大力提振消费提供坚实保障,让广大消费者能够买的放心、吃的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