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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2024)陕0116知民初571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采取引人误解的方式将他人成功案例用作自身企业案例进行商业宣传和推广,将会使相关公众对行为人企业的专业能力、合作伙伴、商业资源等方面形成错误认识,从而不当地获取竞争优势,损害他人公平竞争权益,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确定消除影响的方式、范围和时间时,应据虚假宣传行为的发布渠道、传播范围、持续时间、影响程度、主观恶意等方式综合确定,一般应与虚假宣传的范围和程度基本相当为宜。

  【案情】

  原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官方网站上上传和展示的8个配图案例,全部来自于原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所实施的监测项目或来自于原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宣传资料,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删除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网页内容;2、被告在《华商报》上刊登致歉声明;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110240元;4、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江西某科技公司与被告西安某科技公司均属于结构监测行业企业,系存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被告西安某科技公司在突出表明企业身份的商业推广网站上,将原告实施的既往案例作为典型案例上传,并同时附上被告企业的相关介绍的行为,足以误导同领域相关公众认为网站所载案例系被告公司实际实施,并会使同领域相关公众将本应归属于原告的专业能力、合作伙伴、商业资源等方面优势错误地归属于未参与案例项目的被告,从而使被告不正当夺取了原告的企业声誉和交易机会,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采取与虚假宣传渠道、方式、时间相符的措施消除影响,即在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明显位置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不少于30日,并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2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履行了全部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原告亦对此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以行为人过分夸大自身产品功效或虚构事实的方式呈现,并不直接对同业竞争者进行侵害。而本案中,被告将原告既往成功案例“据为己有”的行为方式,则直接导致了原告的损害。通过本案的说理裁判,对于“据为己有”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虚假宣传定性进行了辨析,并对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和规则进行了明确,有助于维护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市场秩序,保护特定行业相关公众的信息透明,营造活力有序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