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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宁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一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2知刑初2号

  【裁判要旨】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若数量巨大、非法获利金额较高,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适用缓刑。

  【案情】

  2018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宁先后创立“读书达人”网站、“奥丁读书小站”微信公众号,为提高自己公众号的关注度,李某宁在未取得相关著作权人或者出版社的委托授权下,从互联网上下载5000余部电子书并存储在自己开通的网盘中,之后将这些电子书在网络上向公众进行传播,并以植入广告业务的方式从广告商处非法获利共计8万余元。2023年6月受害单位向文化执法部门报案。同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宁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宁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李某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经查属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并处罚金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宁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与警示意义。案件聚焦于未经授权大规模传播文字类作品并以此非法牟利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合理裁判,有效回应了社会公众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关注,凸显了司法对数字版权侵权行为“零容忍”的鲜明立场。同时,法院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注重依法适用缓刑政策,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该案的公正处理,为营造规范有序、诚信守法的网络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是深入落实“两行动、两措施”,服务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