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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械设备公司与西安某科技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知民初156号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陕知民终 116号

  【裁判要旨】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若原告在诉前通过证据保全程序所获取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诉讼观点,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采取现场勘验、技术比对等措施,并结合专利权利要求书综合判断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案情】

  原告某机械设备公司起诉称,原告作为目标产品的研发单位,已获得某机械设备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原告发现被告西安某科技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并销售与原告目标产品高度相似的侵权产品。经原告申请,西安中院作出诉前证据保全裁定,对涉嫌侵权产品采取摄像、摄影的方式予以保全。原告称经技术比对,被告生产制造、销售了侵权产品,其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原告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2、被告立即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及制造侵权产品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相关零部件、工具等;3、判令被告立即召回已销售至经销商及市场上的侵权产品并予以销毁;4、赔偿原告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暂计100元,包括本案原告的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如有)、保全费(如有)等(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暂计为100元);5、判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就其专利侵权行为公开道歉,以消除其侵权行为导致的不良影响;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审判】

  本案立案前,为防止关键证据灭失,本院依据当事人申请作出诉前证据保全,但因诉前证据保全所取得的证据未能全面反映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本院在开庭审理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技术勘验和比对,在确认不侵权后作出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为主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5为从权利要求,因案涉被控侵权设备技术方案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其也未落入权利要求2-5的保护范围。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故被告西安某科技公司未实施侵害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原告某机械设备公司要求被告西安某科技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诉讼涉及企业关键技术及产品,对双方企业经营具有极大影响。为切实保障企业正常发展,本案在确保审判结果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从速从快做出判决,切实落实西安市政法机关服务企业“两行动、两措施”要求,通过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质效,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努力做到助企纾困有力度,司法服务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