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知民终126号
【裁判要旨】
合理开支是权利人为维护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行调查取证和制止侵权行为而付出的代价,但是要以维权必要为限。权利人主张的开支必须要具备合理性和必然性,超出合理必要范围内的开支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
【案情】
江门某后视镜公司系“
”商标、“
”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在汽车配件上。涉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与江门某后视镜公司建立了稳固的联系。西安某汽车配件经营部在销售的汽车配件上使用了与江门某后视镜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还在产品外包装盒上使用了与江门某后视镜公司相同的企业名称、地址等,易使公众混淆,误以为其销售的商品系来源于江门某后视镜公司,故江门某后视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4077867 号“
”,第13586089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销毁所有含有前述侵权标识的被控产品以及包装、合格证等材料;2、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销毁带有原告企业名称、地址、网址、CCC认证工厂编码的外包装;3、三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陕西日报》及其抖音号上连续三十日刊登澄清声明;4、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30万元;5、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审判】
本案经审理,认定西安某汽车配件经营部等三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但权利人主张的开支必须是为了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必然要发生的,应当对江门某后视镜公司主张的维权开支100,432元(包括产品费25,780元,运费1,652元,公证费25,000元,调查取证费28,000元,律师费20,000元)进行合理性和必然性的审查,进而确定是否纳入赔偿范围。江门某后视镜公司的两次购买、三次公证中,在陕西省西安市的第二次购买和公证即可完成本案的取证工作。第一次购买及在吉林省白城市的公证、第三次在吉林省白城市的公证行为与本案无明显关系,并非本案所必须进行的,这两次公证大大增加了产品费用和公证费用,明显超出了合理支出的范围。如果认定这些费用由西安某汽车配件经营部等三被告承担,将过度增加三者的负担。故应以第二次侵权行为的当地公证机关实施公证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作为确定本案涉嫌侵权产品购买费用和公证费用的基本标准。江门某后视镜公司在与本案无关联的第三地进行的两次无实质差别的重复公证,明显超出了合理开支的范围,过度加重了西安某汽车配件经营部等三被告的负担,故对江门某后视镜公司涉及重复公证的产品费、运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等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西安某汽车配件经营部等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开支)共120000元过高,改判三被告赔偿江门某后视镜公司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共3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对于超出合理必要范围内的开支不予以支持。对于倡导市场主体以诚信和善意的方式维护知识产权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划清了过度索赔与合法维权的界限,既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又利于维护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