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某株式会社与上海勤某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陆凤玉、杜灵燕、徐爱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合议庭:余晓汉、欧宏伟、曹慧敏】
案情摘要
原告佳某株式会社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上海勤某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相关型号硒鼓落入了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3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6、28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且能够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故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权。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万元。一审判决后,两被告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二审裁定:准许两被告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使用环境特征是特殊形式的权利要求,应谨慎认定,并适用特殊的侵权判定规则。相关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虽给出了使用环境特征的概念和侵权判定原则,但较为宽泛。本案裁判对此提出了具体的认定规则,即从归纳技术特征切入,经由发明名称、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多层面进行递进式分析,认定相关技术特征系使用环境特征,厘清了其与一般技术特征之间的边界,对该类案件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司法裁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