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某压力容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嘉某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某动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何渊、陆凤玉、石明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刘晓梅、焦新慧、张振】
案情摘要
原告享有201510603609.2号“一种ACP1000核电蒸汽发生器干燥器用波纹板组件”发明专利权。两被告在“宁德核电站6号机组”等项目中制造、销售被诉产品的前挡水板、L形挡水板、支撑板、定距架等数值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数值范围之外。原告以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上述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5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享有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权。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部分数值在权利要求1的限定之外。数值范围特征反映专利权人对其发明方案的技术效果临界点的认识,如果轻易适用等同原则扩大其范围,将使原本清晰的权利边界模糊化,会使专利权人不合理地垄断已被排除的数值特征。且根据原告专利审查中的意见陈述可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数值范围是原告经过实际生产试验的创造性劳动成果,该数值范围以外的数值特征是原告或未进行研发或被其排除在外的,原告已明确未纳入保护范围。因此原告主张上述数值区别构成等同的比对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如何在数值限定技术特征中正确适用等同原则,直接关乎社会公众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期待以及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界分。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中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应严格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反映专利权人对发明方案技术效果临界点的认识,其权利边界是清晰的,尤其当数值范围以外的数值特征是原告或未进行研发或被其排除在外时,如轻易适用等同原则扩大其保护范围,将使原本清晰的权利边界模糊化,使专利权人不合理地垄断已被其排除的数值特征。本案裁判明确了在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中适用等同原则的边界,结合权利人在专利审查阶段的意见陈述,通过禁反言原则论证等同原则的适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