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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被告人郭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合议庭:朱丹、陶冶、姜银鑫】

  案情摘要

  两被害单位共同从事人工智能芯片的研发及销售,研发完成涉案芯片项目。涉案两项技术信息属该芯片项目的自研模块,是实现芯片功能的关键技术,且在案发前不为公众所知悉,被害单位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被告人郭某原系被害单位创始人,签订保密协议,负责涉案项目研发工作。郭某为在与公司谈判时增加筹码,便于离职后继续使用相关数据,擅自将包括涉案两项技术信息在内的大量保密数据非法复制、传输至本地电脑后上传至其个人网盘。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权利人损失数额可根据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商业秘密评估方式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涉案商业秘密所涉产品销售时间短、数量少,且均为特殊时期流片投产,相关销售数据不具备适用收益法和市场法的条件。被害单位对涉案商业秘密的研发支出能提供规范完整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故应采用成本法予以评估。评估鉴定还将无关费用予以剔除和调整,作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综上,被告人郭某以盗窃手段获取被害单位的商业秘密,给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共231万元。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工智能芯片领域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本案裁判明确,在涉及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可以根据权利人实施涉案商业秘密的实际情况,结合科学性、合理性原则选择最优评估方式计算权利人损失数额。涉及前沿芯片技术秘密的,可以根据自研模块的研发成本进行评估,评估时应以规范、完整的财务凭证为依据,并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仅计算与研发直接相关的费用。本案在有力打击犯罪的基础上,推动被害单位与被告人达成一揽子协议解决股权争议,助力被害单位恢复正常经营,保障初创科技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