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快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审判员:杨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胡宓、易嘉、杜灵燕】
案情摘要
原告优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某公司)系某网经营者,被告北京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某公司)经营快某APP。在快某APP上存在大量涉及优某公司权利作品《甄嬛传》的短视频,达4000余个链接,其中大部分为直接剪切视频。同时快某APP中还存在大量关于“甄嬛传”的话题,在话题中集中向用户提供涉案短视频链接。优某公司曾就此向快某公司发出侵权通知,但快某公司未删除全部涉案短视频链接。优某公司认为,快某公司侵害其就《甄嬛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快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万元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优某公司系涉案电视剧《甄嬛传》相关著作权权利人。快某公司经营快某APP,在快某APP上用户上传大量涉案《甄嬛传》短视频,其中绝大部分被控侵权短视频系直接剪切,与《甄嬛传》构成相同,少部分混剪、解说视频亦不符合理使用情形,上述短视频均属侵权视频。快某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优某公司曾向快某公司发送侵权通知,但快某公司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仅删除部分短视频,故可认定其明知相关侵权行为。就快某公司是否构成应知,一审法院认为:快某公司通过快某APP为用户提供服务获取经济利益,应对其平台用户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甄嬛传》具备很高且持久的知名度,属热播作品,快某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经营者,应知其为权利作品且具有很高商业价值;快某APP中还存在大量“甄嬛传”“电视剧甄嬛传”“一起来追剧吧甄嬛传”“甄嬛传华妃”等与《甄嬛传》强关联的话题,使相关公众可以从话题设置中便利且集中的获得涉案侵权视频。故快某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构成明知及应知,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快某公司赔偿优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60万元。一审判决后,快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近年来典型的“长短视频”之争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涉及作品是长热的《甄嬛传》,快某公司短视频平台借传播《甄嬛传》获取大量流量。本案裁判进一步厘清短视频平台所谓的“算法推荐不担责”的适用情形,对其中将大量侵权短视频以权利作品为联结点、整理至某一话题并统一呈现给所有用户的行为认定为将提高平台的注意义务并进而影响对其是否构成应知的认定。同时,本案还对热播视听作品中的“热播”定义作了详细阐释,即“热播”不应限于首播或现播,对于长时间保持高知名度、高播放量、高讨论热度的影视作品,也属热播视听作品。本案裁判进一步明晰长、短视频平台间正当竞争的界限,维护行业良好发展秩序,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