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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电有限公司诉某局行政裁决案

  【案由】

  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纠纷

  【基本案情】

  某机电有限公司享有一种名称为“链条型收纸牙排”、专利号为XXX的实用新型专利。2024年6月23日,某机电有限公司向某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书及证据材料,认为被请求人某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侵权生产及销售请求人某机电有限公司持有的实用新型专利“链条型收纸牙排”,请求某局对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理,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某局于2024年9月9日作出行政裁决,认为被控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请求人的请求。某机电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裁决,于2024年9月29日以某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涉案行政裁决书,判令某局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裁判要旨】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或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行政调解协议有效。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迅速安排开庭,积极推进诉中调解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期间,承办法官结合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详细比对被控产品与专利产品实物,初步判定被控产品确系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为避免程序空转增加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各方当事人,建议某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行政调解,签署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同时向当事人阐明,在签署行政调解协议后,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法院作出的确认行政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确保各方当事人按约履行协议内容。在各方努力下,某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调解,签署了行政调解协议书,并当场履行完毕。某机电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并与某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就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准许撤诉裁定与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裁定,涉案争议得以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府院联动”,深化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协同合作,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的典型案例。在知产争议行政裁决纠纷中,案件程序较为复杂,如果只是简单“就案办案”,撤销重做,容易造成程序空转,增加当事人诉累。法院依托知识产权保护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积极联系行政机关开展调解工作,协调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第一时间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裁定,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又避免了程序空转,做实定分止争,促进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