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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由】

  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3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商标复审委托协议书,由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商标复审事宜,被告表示“这价格肯定是可以保证复审质量的”、“等着拿证就好”。后被告代办受托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原告的复审申请。原告认为协议书为包过协议,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同时构成欺诈,故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消除影响、返还服务费用,并赔偿三倍违约金。

  【裁判要旨】合同未就商标复审成功作为条款进行约定,若当事人对合同目的解读产生争议,不应仅依据书面合同,而应充分结合双方洽商过程、缔约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除合同条款外,被告若有“保证复审质量”“等待商标下证就好”等承诺,足以认定复审成功为合同目的。若复审被驳回,应认定合同目的没有实现,可依据当事人申请解除合同。关于退还代理费用问题,应考虑被告缴纳评审费及付出一定劳务等因素,扣除一定费用后酌情退还。商标代理行为属于典型的商事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并不是为维持基本生存、提高生活质量以及追求幸福生活而进行的生活性消费,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规范。

  【典型意义】商标代理行为较为普遍,但部分代理公司利用客户知识盲区,设置专业壁垒,诱导客户签订权利义务约定模糊的合同,意图通过文字游戏规避责任,导致客户维权举证困难。本案对如何认定合同目的进行了详细分析,以此解除合同并确定责任分配方式。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通过本案的审理,一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制行业合同乱象,对合同的订立有释明引导作用;二是净化市场环境,规范代理公司的从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