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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成都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由】

  商业诋毁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霸州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均为家具销售商,均在天猫网店销售可折叠升降书桌。原告在天猫网店销售的可折叠升降书桌的折叠机构是由原告法定代表人自行开发设计的,并申请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店销售的“实木电脑床边桌可折叠升降移动懒人书桌沙发床上小桌子床前学习桌”的介绍中,盗用原告可折叠升降书桌的折叠机构的图片,并对折叠机构进行片面对比。原告认为被告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原被告在天猫平台销售的商品结构相似,消费人群重叠,属于同行业,被告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对他人商品进行对比评论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客观、真实、中立地进行评价,不能损害他人商誉,误导公众。退一步讲,即便原告生产的折叠桌上使用的折叠机构存在一定问题,被告亦不能采取被诉侵权图片中的表达方式,用带有负面的符号进行对比。作为同业竞争者,对真实的信息进行描述也应客观、全面。被诉行为的片面性和不准确性,容易导致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影响到消费者的决定,并对原告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产生负面影响,损害原告的利益。法院判令被告成都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霸州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286元。

  【典型意义】商业诋毁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区别于一般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其并非使用与权利主体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或名称等,而是存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上述行为目的是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损害,从而提高自己商品的竞争能力,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本案被告在宣传其产品时,对能够指向他人商品的图片作出确定性的贬低和否定评价,应予以制止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