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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柴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基本案情】

  杭州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取得小学语文口语交际课程《用多大的声音》(一年级上册)、《推荐一部动画片》(二年级下册)等共计357节课程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柴某某在其抖音账号发布课程片段,引导用户添加微信购买完整视频,并通过百度云盘链接交付,销售上述侵权课程视频357节。2022年8月29日,杭州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就其中“口语交际《用多大的声音(一年级)》”的一节课程视频,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柴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500元。2023年10月20日,杭州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就其中另一节“口语交际《推荐一部动画片》”课程视频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71000元。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进行民事诉讼均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当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其诉讼行为应秉持善意、审慎行使,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被诉侵权人柴某某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抖音账号,销售案涉侵权课程视频,侵犯了杭州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享有该录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酌情确定柴某某赔偿经济损失500元。法院同时指出,原告将本可一次解决的纠纷,先后拆分诉讼,既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与经济负担,也造成司法诉讼案件的非正常增长和司法资源的不合理耗费,原告这种采取“一事拆诉”方式,不应当予以提倡和鼓励,希望原告能够以此次诉讼为戒,采取合理的维权方式,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不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本案原告在同一被告并未实施新的侵权行为情况下,针对被告同一销售行为在不同地域的法院再次提出侵害著作权诉讼。该种“拆分诉讼”的商业维权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法院在判决中明确给予否定性评价,并将赔偿额严格限定在合理区间,倡导当事人采取合理高效的维权方式,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不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