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与隆尧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系“XX兄弟”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0类:蛋糕;甜食;饼干;虾味条;锅巴;米糕;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米果;谷类制品,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6月13日。被告隆尧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糕点、薯类和膨化食品的生产、销售。2022年8月4日,原告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发现被告隆尧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其商品外包装上使用“XX兄弟 荣誉出品”字样,认为被告侵害其商标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XX兄弟”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6日,成立时企业名称中即含有“XX兄弟”字样。马某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4月14日退出被告公司。原告公司于2015年4月2日成立,马某系该公司股东,该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提出“XX兄弟”商标注册申请,于2016年6月14日获得注册。马某曾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为原告公司股东,两公司均处于隆尧县范围内,故原告公司申请注册“XX兄弟”商标时,对被告公司的企业字号和“XX兄弟 荣誉出品”字样使用情况应为明知状态。

  被告公司自成立后持续使用其企业字号,且被告公司提交的入库单、出库单、银行交易记录等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认定被告公司在其商品外包装上持续使用“XX兄弟 荣誉出品”字样,并在隆尧县范围内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应认定被告公司对“XX兄弟 荣誉出品”字样构成在先使用,故原告公司关于被告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不成立,应认定被告对“XX兄弟 荣誉出品”字样构成在先使用,原告关于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成立。为防止市场主体的混淆和冲突,保护消费者权益与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法院提示双方应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各自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被告在庭审后表示已对商品外包装样式进行改版,不再使用“XX兄弟 荣誉出品”字样,系对原告商标权的合理避让,法院予以认可。

  【典型意义】商标的在先使用抗辩是指在注册商标和在先未注册商标共存情况下,允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制度有效实现了在先使用人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认定在先使用应以证据为基础,审查在先使用的时间及相关市场影响力,在合理范围内保护在先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应明确在先使用权利的边界,以谨慎避让他人已注册商标的法定权利,避免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本案在审查被告公司对涉案商标在先使用的时间及相关市场影响力的基础上,认定被告公司对涉案商标构成在先使用,驳回原告公司诉讼请求。同时,本案在法院认为部分提示双方应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各自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并对被告表示对商品外包装样式进行改版、不再使用“XX兄弟 荣誉出品”字样合理避让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予以认可,以期防止造成相关消费者对两个主体的混淆与误认,明确在先使用权利的边界,防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