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国风音乐作为文化自觉的符号,表现出新时代开放包容的文化心态、坚定的文化自信、蓬勃的生机活力。本案中明确了古曲同名当代新编曲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在找不到古曲原始版本,亦无法确定古曲在历史演绎过程中形成早于涉案作品的在先表达时,可推定涉案作品虽与古曲同名,但为原告独立选择创作内容,具有独创性。最终全额支持原告的填平性赔偿诉请。本案较好地保护了网络原创音乐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风+流行”的深度融合让传统文化绽放时代风采,展现首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形象的同时,促进了全社会音乐版权保护意识的进一步提升。
【基本案情】
涉案曲目《兰陵王入阵曲》《听!秦王破阵乐!》由国风音乐制作人刘某创作,曾由中央级新媒体矩阵推荐,作为国风音乐代表作先后获《人民日报》(海外版)、China Daily、《环球人物》等媒体报道,曾入选“哔哩哔哩85个入站必刷视频之一”。涉案综艺为舞蹈类竞技节目,节目中使用了原告涉案曲目作为舞蹈片段背景音乐。
原告A主张涉案综艺节目制作公司B、播出平台C擅自使用原告方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00 000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20 000元。
被告B辩称,原告A并未证明其对涉案音乐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因此涉案节目未侵犯原告A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
被告C辩称,《兰陵王入阵曲》《秦王破阵乐》为我国历史上的知名古曲,原告A未能证明其所创作的作品相较于古曲具有独创性。并且其仅为播放平台,并不参与涉案节目的制作,不承担对成品节目是否侵权进行审查的法律义务,不构成侵权。
【裁判要点】
一、古曲同名当代新编曲作品的独创性认定
本案中,原告A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创作过程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且并未查询到《兰陵王入阵曲》《秦王破阵乐》的古曲版本,已满足涉案作品具备独创性的认定条件。而被告抗辩涉案曲目来源于公有领域或其他在先作品,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既找不到古曲原始版本,亦无法确定古曲在历史演绎过程中形成早于涉案作品的在先表达时,可推定涉案作品虽与古曲同名,但为原告A独立选择创作内容,具有独创性。
二、涉案网络原创音乐的权属基础
本案中,原告A通过自媒体账号公开发表的乐曲信息、反映乐曲创作过程的记录资料、相关参与制作人员出具的《权利确认书》等,可以作为证明创作者身份的初步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当确认原告A的作者身份。
三、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被告B未经原告A许可,在其制作的综艺节目中以舞蹈伴奏的形式公开表演涉案背景音乐、允许播出平台公开播送包含该段表演的综艺节目等行为,侵犯了原告A对音乐作品等享有的复制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和改编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结合本案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金额、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本案最终全额支持原告A的填平性赔偿诉请。
被告C侵犯了原告A对音乐作品等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未参与节目创作,其仅通过综艺节目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被诉作品,对作品所包含元素是否构成侵权,平台并无能力亦无义务逐一审查,在无主观过错情况下,本案中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B向原告A赔偿经济损失300 000元以及合理支出20 000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