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张某为非法牟利,在自己开设的饲料加工厂内,雇佣张某球等人采用在原厂豆粕中加入玉米皮、稻壳、硼土等小料的方式进行二次加工,按客户需求装入印有不同商标的包装袋,冒充不同品牌的豆粕对外销售。程某坡自己无生产豆粕的场地,其对外销售的豆粕均是委托张某代为加工。经销商费某文、朱某奎、代某玲、王某玉、胡某(另案处理)明知张某、程某坡所售豆粕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仍大量购买,并对外销售。张某非法经营数额347万余元,程某坡非法经营数额282万余元,张某球非法经营数额73万余元,王某玉、朱某奎、代某玲、费某文销售金额约70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张某、程某坡、张某球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代某玲、王某玉、朱某奎、费某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张某、程某坡、张某球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均并处罚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朱某奎、王某玉、费某文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对代某玲、张某球、朱某奎、王某玉、费某文宣告缓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将正品豆粕添加玉米皮、稻壳、硼土等小料进行二次加工,伪装不同品牌“正品”豆粕对外销售,形成从生产到销售的犯罪利益链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既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商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生产者、销售者实施全链条打击,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