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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陈某梅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以来,未经“某like”“某萌”“某蝶”“某斯”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杨某、陈某梅自他人处购进美容仪、脱毛仪等设备的包材及原材料,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脱毛仪及品牌美容仪,向他人销售,已销售金额290余万元,获利40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获利150余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自杨某处扣押上述品牌脱毛仪、美容仪1998个以及半成品和包装材料,货值金额190余万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别,扣押的脱毛仪、美容仪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综合本案现有证据,认定杨某、陈某梅的非法获利数额为40万元。杨某、陈某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陈某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美容仪(含脱毛仪)使用时直接与人体接触,属于人民群众生活用品。被告人生产假冒“某萌”“某蝶”“某斯”等知名品牌的美容仪,未经质量检测,无法保证产品质量。被告人销售此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将广大美容仪使用者的人身安全置于危险境地,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商品声誉,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案涉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