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公司主要从事家用电器及零配件设计、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并针对公司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2016年以来,某公司投入大量资金研发A、B、C、D、E等型号系列制冰机产品,并上市销售。2019年5月,顾某林入职某公司,先后担任研发部高级工程师、工程部副经理。顾某林无视与公司的保密约定,将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公司制冰机研发资料和成本清单使用U盘拷贝到个人电脑或者发送到个人邮箱。2019年11月以来,顾某林为谋取私利,违反公司保密义务,将其掌握的制冰机产品研发资料、配件供应商、生产成本、产品控制逻辑等技术信息和生产信息提供给另一公司使用,给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顾某林违法所得46万元。案发后,顾某林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取得谅解。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顾某林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顾某林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顾某林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客户信息、经营策略等)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通过刑事手段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能够有效防止企业因技术或信息泄露而丧失市场优势,保护其研发投入和创新成果,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该案一方面明确传递“窃密必受惩”的信号,遏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有力震慑潜在的侵权者,防止企业以窃密代替自主研发,遏制恶性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另一方面警示从业人员遵守职业操守和保密义务,避免因贪利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