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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航空科技公司与某智能系统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航空科技公司与某智能系统公司均是从事大型无人机研发、生产的企业。2016年,某智能系统公司与c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购买了某有人机的模具、相关技术数据、图纸等知识产权,后某智能系统公司在某有人机的基础上,利用其外观、图纸、技术数据等信息,研发生产出水陆两栖大型无人机。2020年7月,某智能系统公司陆续发布《声明》《侵权告知函》《情况说明》,称某航空科技公司的无人机外形与其研发的大型水陆两用无人机外形高度相似,有非法窃取其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嫌疑。次月,某航空科技公司向某智能系统公司发出《答复函》,称某智能系统公司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涉嫌侵犯其正当权益,应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某智能系统公司既未能证明其所主张的有人机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又未能证明某航空科技公司实施了侵害其技术信息的行为,故某航空科技公司请求确认不侵害技术秘密的诉请成立,判决:确认某航空科技公司研发的无人机不侵害某智能系统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

  【典型意义】

  无人机行业属于新兴技术领域,是技术密集型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无人机企业生存发展尤为重要。本案明确了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条件,明晰了技术秘密纠纷裁判标准,对高新技术企业及时应对诉讼风险有着积极的示范作用。本案判决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高端技术、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