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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费某某司法罚款案


  【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司惩1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司惩复1号

  【案情简介】

  苏州宣某光电科技公司系一种名称为“用于眼科医疗设备的瞳距调节机构以及眼科医疗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先后在侵权诉讼中提出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构成侵权,并申请证人费某某出具证言。费某某陈述,2017年其向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购买了一台治疗仪,愿意提供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从2017年就开始生产、销售具有能调节瞳距的双筒结构的治疗仪。法院向芯片生产商出具协助调查函,对于公证书所涉实物使用的芯片丝印进行时间溯源。该公司复函确定,该芯片的生产时间为2017年11月26日至12月2日期间,早于费某某出庭作证由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生产的治疗仪底板标注的出厂日期(2017年4月18日)。对此,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和费某某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在两次现有技术抗辩中伪造治疗仪实物,费某某隐瞒治疗仪实物被改动的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上述行为属于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故对吉林省龙某光学电子仪器公司罚款60万元,费某某罚款5万元。

  一审罚款决定作出后,被罚款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经复议,驳回被罚款人的复议申请,维持罚款决定。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权利人提出主张、被诉侵权人进行反驳,均应当依法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当事人伪造证据,证人虚假陈述,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极大浪费司法资源,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本案中,法院以能动履职保障司法公正,通过开出“罚单”的方式,对当事人妨碍诉讼的行为明确作出否定性评价,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是推动构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持续加大对不诚信行为惩罚力度的重要举措,彰显了人民法院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司法担当。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


附判决:

吉林省龙达光学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费立祥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