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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勿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苏州某旅游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5民初2945号

  二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5民终1949号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上海勿某文化传播公司创作的《寻找牡丹亭》表演节目在第六届乌镇戏剧节首次上演,其现场表演图片在乌镇戏剧节组委会官方微博平台上予以发布。2021年3月18日,上海勿某文化传播公司与苏州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演出合同,约定2021年4月1日在苏州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游乐园中演出三场《寻找牡丹亭》,每场30分钟,总费用48000元。合同签订后不久,苏州某文化传播公司以相关演出取消为由解除了与上海勿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合同。2021年4月,上海勿某文化传播公司发现苏州某旅游公司主办的“江南文化戏曲节”连续多天出现了名为“寻找牡丹亭”的表演节目,该表演节目中的角色造型、演出内容、宣传文案和图片等均与其创作的《寻找牡丹亭》高度相似,现场图片在多家网络媒体传播。上海勿某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苏州某文化传播公司与苏州某旅游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上海勿某文化传播公司的侵权主张不成立,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上海勿某文化传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节目《寻找牡丹亭》是以昆曲表演形象为基础,与提线木偶、高跷进行了组合,在具体的形象塑造上充分融合了具有现代色彩的元素。整体而言,《寻找牡丹亭》呈现出了与中国传统文化艺术不同的审美价值,创作者对整体表演形象的构思与塑造,以及对具体人物、道具的设计方面均有独到设计,表演艺术造型体现为一种动态的形象,可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被诉侵权表演在形象设计上,同样使用了提线木偶、高跷以及昆曲戏剧角色杜丽娘的组合,提线偶师的造型也仅有细微差别,与上海勿某文化传播公司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结合被诉侵权表演的具体形式以及网络宣传情况,认定两被告共同侵害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展览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判令两被告赔偿上海勿某文化传播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为优秀传统文化再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公共空间表演历史悠久,可追溯至汉代的“百戏”。作为脱离传统舞台束缚的表演形式,在我国商业地产、旅游地产不断兴起和壮大的背景之下,公共空间表演已经从单纯的街头艺人、商场展演、花车巡游等简单形式,发展到具有高度创作化的艺术节,其中汇聚的各类公共空间表演节目已经具备了专业的文化艺术创作内容,蕴藏着巨大的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人民法院在对著作权公有领域与独创性元素边界进行辨析的基础上,首次对公共空间表演节目中动态表演形象以美术作品予以保护,有助于鼓励、激发文艺从业者在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创造新形式、发掘新内涵,增强公众的参与感和体验感。本案裁判对激发文化创新活力,化解公共空间表演节目知识产权维权难题作出了有益探索,案件裁判获得了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的高度认可,被《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多家媒体广泛报道。


附判决:

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