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3)苏0509民初3298号
二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5民终13237号
【基本案情】
杭州伦某底盘技术公司自2010年起经核准注册陆续取得“
”“
”“
”等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车辆底盘等。苏州德某汽配公司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的一款汽车底盘控制臂商品上使用了“
”“
标识”,杭州伦某底盘技术公司认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州德某汽配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苏州德某汽配公司辩称,其销售的控制臂商品系德国采某公司正品,杭州伦某底盘技术公司系恶意抢注德国采某公司商标,构成权利滥用。经查明,采某公司系乘用车、商用车和工业领域内领先的全球科技企业。采某公司及其供应商欧福公司在德国分别注册了“
”和“
”商标,并在中国注册了“
”商标。因商品空间限制,前述商标衍生出简化标识“
”和“
”。在杭州伦某底盘技术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前,“
”“
”标识已被大量使用在采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品上,苏州德某汽配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系来源于采某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在不损害商标注册制度的前提下,基于在先商标使用主体在原使用范围内的诚信利益以及对稳定市场秩序的维护,对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益应予保护。经过多年的生产、销售以及宣传,采某公司及其商品的知名度已辐射至其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简化标识,采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简化标识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杭州伦某底盘技术公司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上百件商标,其中大量与采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字号高度近似,且多件商标已在异议审查中被驳回或被宣告无效。杭州伦某底盘技术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商标与采某公司享有合法在先权利的标识在视觉上高度近似,其模仿、攀附采某公司商标的意图明显。杭州伦某底盘技术公司取得和行使商标权的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故判决驳回杭州伦某底盘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杭州伦某底盘技术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本案判决对于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为依据,起诉他人正当使用商业标识的行为,旗帜鲜明地认定构成权利滥用,直击其违法的实质,并据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裁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说“不”的坚定态度,传递弘扬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对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遏制商标抢注现象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