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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爱某克私诉福建潮某鞋业有限公司、凌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234号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终196号

  【案情简介】

  ASICS创立于日本,系专业生产跑鞋等运动商品的知名品牌。株式会社爱某克私系第168844号“”、第5875798号“”、第5875800号“”、第5875799号“”、第5875807号“”、第1549259号“爱世克私”、第5029381号“亞瑟士”等商标的权利人。经过多年持续、大量推广,ASICS运动鞋在中国境内相关消费群体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福建潮某鞋业公司先后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申请注册“”“acicks”等多个商标,经株式会社爱某克私提出异议,最终未予注册。福建潮某鞋业公司在全国各地大量开设“AISASSA”品牌店铺,生产、销售带有“”等多个被诉侵权标识的运动鞋,其销售门店因构成商标侵权曾被全国各地多个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自2015年起,凌某某即先后在包括福建潮某鞋业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担任股东或监事,上述公司均生产、销售带有“”等类似标识的运动鞋,并在多起司法案件以及行政处罚程序中被认定为侵犯株式会社爱某克私商标权。2017年1月20日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凌某某系福建潮某鞋业公司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福建潮某鞋业公司不仅存在摹仿株式会社爱某克私在先知名的虎爪系列图标,在市场运营中以“爱思克思”“奥瑟士”等与原告品牌相近似的名称指称其品牌等行为,并且全方位使用与原告高度近似的鞋履款式、包装盒等,其主观上具有搭乘株式会社爱某克私知名品牌市场声誉和竞争优势的故意,客观上亦容易加剧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凌某某在所任职的多个主体先后受到司法及行政制裁后仍转换不同公司任职,且该些公司均实施了针对株式会社爱某克私的侵权行为。凌某某主观上对于所涉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应有清晰的认知,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和手段。本案中,凌某某与福建潮某鞋业公司系基于共同的侵权故意,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凌某某应对其在福建潮某鞋业公司任职期间所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与福建潮某鞋业公司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综合全案事实,被诉侵权商品获利至少应为660万元,针对被告恶意侵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并确定一倍的赔偿比例,福建潮某鞋业公司因本案侵权行为应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350万元,凌某某在250万元的范围内与福建潮某鞋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株式会社爱某克私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知识产权诉讼中适用“刺破公司面纱”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在大规模、全方位的侵权样态之下,某些个人在掌握了针对某一品牌侵权运营模式或侵权技术后,通过转换不同公司任职,将公司作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和手段。但因其并非控股股东,出资较少或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追究其个人责任。本案裁判运用穿透式思维,基于侵权人多年来在不同公司任职且上述公司均实施了针对同一品牌的侵权行为,认定个人属于深度参与被诉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客观上利用公司这一工具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对于将实质参与侵权行为的主体纳入责任追究范畴提供了良好的范本。本案遵循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对恶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超千万元的赔偿金额,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贯彻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担当作为,对于维护健康有序的竞争业态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判决后,受到相关群体的关注肯定,被知产宝等多家知名新媒体转载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