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知民终113号
【案情简介】
某商贸部系“鹿屿森林”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鹿屿森林”商标系属某商贸部的经营者王某,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包括饼干、甜食、糕点等。2023年2月7日,某商贸部在美团平台搜索“鹿屿森林”关键词,搜索结果中显示“鹿屿森林Cake手作蛋糕.冰淇淋.木糖醇(咸宁店)”,经营者为西安市某蛋糕店;2023年3月13日再次搜索,显示“鹿屿森林Cake手作蛋糕.冰淇淋.木糖醇(咸宁店)”,店铺经营者为西安市新城区某蛋糕店。上述网络店铺内商品图片上显示品名、商品详情介绍及在售商品包装均使用了“鹿屿森林”字样,店铺的经营地址、线下门店均相同,且线下门店、户外宣传标识显示“鹿屿森林”及“秘境·鹿屿森林”字样。涉案电商平台经营者为北京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在收到某商贸部的诉讼材料后,第一时间核实案件事实并将诉讼情况通知涉案店铺,并下架涉案店铺,涉案店铺于2023年3月16日更改名称为秘境·鹿屿森林(咸宁店),并提交了案外人的注册商标“秘境·鹿屿森林”,北京某科技公司没有审核被诉侵权店铺是否对其提供的注册商标享有授权。某商贸部将西安市某蛋糕店、西安市新城区某蛋糕店及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及合理费用1.36万元。
【裁判意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西安市某蛋糕店、西安市新城区某蛋糕店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名称、销售商品名称、商品详情页面等处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鹿屿森林”相同或相似的标识,且所销售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种类,容易导致混淆,故而构成商标侵权。从行为表现上看,西安市某蛋糕店和西安市新城区某蛋糕店在线上、线下的推广宣传中使用含有“鹿屿森林”字样的行为,具有共同的主观故意,应当就涉案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涉案店铺只是更改了名称,更改后的“秘境·鹿屿森林”字样仍然构成商标侵权。北京某科技公司收到权利人通知后,直至二审辩论终结前,并未根据构成侵权的在案证据和蛋糕店服务类型对被诉产品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没有尽到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尽的合理监管责任,对于商标权利人受到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西安市某蛋糕店、西安市新城区某蛋糕店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西安市某蛋糕店、西安市新城区某蛋糕店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某商贸部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平台对涉案侵权店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网络服务并对损害扩大部分在1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电商服务平台为主导的数字经济业态发展迅猛,网上也随之出现各种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电商服务平台加强有效监管,履行平台责任也就愈加重要。基于电商服务平台提供网络服务的性质、平台的技术能力、侵权后果以及平台经营模式,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严格审查侵权店铺采取整改措施的实际效果。电商服务平台对于被控侵权店铺整改后的状态应当尽到合理的检查义务,防止不法商铺重复侵权。该案对于规范数字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增强电商服务平台的监管责任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为营造安全、健康、公平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