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3148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陕知民终183号
【案情简介】
某公司系“博世”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博世”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即陆地车辆、车辆用起动器、陆地车辆用电力发动机和起动电动机、陆地车辆的零部件等。该商标被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商标名录,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多份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中认定“博世”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西安某检测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车辆检测服务,其在经营场所的建筑物顶层、墙壁、路标等处均使用了“博世”字样。某公司起诉认为西安某检测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使用“博世”字号的企业名称及“博世”商标,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裁判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西安某检测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墙壁上及建筑物顶层等显著位置标有“博世欢迎您” “博世车辆检测” “博世检测站”等字样,上述标识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为“博世”二字,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使用方式构成商标性使用。西安某检测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汽车检测服务,其虽然是在服务领域使用上述标识,但其与某公司的产品同属汽车行业,在消费对象、消费渠道等方面存在重合。某公司的商标知名度较高,同属汽车行业的西安某检测公司理应知晓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及其字号,西安某检测公司在汽车服务中使用“博世”标识,明显存在攀附某公司商标知名度的恶意。故西安某检测公司使用上述标识构成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另外,西安某检测公司在其公司名称及营业场所使用“博世”字样,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西安某检测公司上诉认为其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于法相悖,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某公司系汽车行业的国际知名企业,其在中国注册的“博世”商标亦曾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本案认定西安某检测公司的行为构成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的行为,准确揭示了侵权行为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性质,对于市场上潜在的傍名牌、搭便车的侵权行为予以警示,有效地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准确适用知识产权法律,有力制裁非法行为,陕西法院为构建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推动陕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知识产权审判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