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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广等假冒注册商标、肖某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号】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知刑初6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陕知刑终1号

  【案情简介】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色丽耐公司、芬迪有限公司等分别系“” “” “” “” “” “”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被告人邓某广、颜某姣自2020年4月起,从网上购买带有“Dior”花纹的布料及配件等,雇佣他人生产假冒“Dior”牌包后通过微信等向外销售,二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为37万余元;被告人肖某成、刘某霞自2021年1月起,采取向生产作坊提供生产原料、五金配件等方式定制生产假冒品牌包后销售或直接购进假冒品牌包销售的模式,销售大量假冒“Dior” “” “”等品牌包,销售金额共计25万余元,违法所得6万余元,扣押在案的假冒品牌包价值共计29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燕自2021年8月起,明知其以低价购进的“LOUIS VUITTON”品牌包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加价销售,销售金额达22万余元。上述被告人均未获得商标专用权人的授权。2021年3月,西安咸阳机场海关在申报出口迪拜的货物中发现大量侵犯知识产权产品,遂将该案移送西安市公安局,经西安市公安局侦查告破。

  【裁判意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广伙同被告人颜某姣,在其生产的手提包上使用与“Dior”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非法经营数额37万余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肖某成、刘某霞既向生产作坊提供生产原料、五金配件等定制假冒品牌包后进行销售,亦直接购进假冒品牌包销售,上述行为分属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若均构成犯罪,对被告人应数罪并罚。因无法确定两种行为的销售金额,且假冒注册商标罪内含有生产及销售行为,故对被告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燕销售明知是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22万余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邓某广、颜某姣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邓某广在共同犯罪中进购原材料、组织生产、负责销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颜某姣听从邓某广安排,参与生产,协助推广销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肖某成、刘某霞查明的销售金额25万余元,其同时销售侵犯多个注册商标的产品,基于二被告人的销售金额、侵权情节等,可认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对二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同时扣押的肖某成、刘某霞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29万余元,依法亦应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对二被告人进行处罚。被告人肖某成联系生产作坊、进购生产原材料、购进成品包并销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霞听从肖某成安排,负责记账、发货、联系客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全案并处罚金34万元,并没收犯罪工具,追缴违法所得等。宣判后,被告人邓某广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伪造销售“”(迪奥)“”(LV)等多个国际著名品牌商标犯罪行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也是省高院落实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的第一案,展现了陕西法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本案亦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防止假冒侵权产品流入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保护知识产权的聚合效应。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是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机制探索,本案一、二审均由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部门审理,为我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迈出了关键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