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3知民初409号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3日,某医院以某口腔门诊部为被告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权侵权之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为某口腔门诊部未经其授权擅自使用“DR.NIE”和“DR.NIE和他的孩子们”标识,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某口腔门诊部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医院提起诉讼时并非商标权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某口腔门诊部存在侵权事实,遂判决驳回某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某医院的上述诉讼行为某口腔门诊部认为某医院明知其已不是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仍提起诉讼,其诉讼目的不在于维权,而是故意干扰某口腔门诊部正常开业经营,导致某口腔门诊部延迟开业一个月,对其销售额及商誉造成严重损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医院赔偿某口腔门诊部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6000元。
【裁判意见】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医院起诉某口腔门诊部商标侵权的行为是否属于恶意诉讼,故本案判断的关键在于某医院提起(2023)陕0103知民初62号民事诉讼的行为是否具有恶意。首先,根据2022年11月6日《商标转让/转移公告》显示,某医院已将涉案4个商标转让给案外人,其在提起前述诉讼时,对其不具有权利基础的事实应当是明知的。其次,某医院于2023年3月24日提起前述诉讼后,又于2023年3月27日向碑林区卫健局投诉某口腔门诊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审慎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结合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公示时间、某医院起诉及投诉时间、投诉的内容,很难排除某医院起诉是为了在某口腔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公示时进行投诉的可能,故难以认定某医院的行为是以依法维权为目的、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综上,可认定某医院的行为属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遂判决:某医院赔偿某口腔门诊部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企业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不断提升,但也出现了滥用知识产权,甚至恶意诉讼的不良现象。利用知识产权进行恶意诉讼,不仅给无辜“躺枪”的被诉企业造成了诉累,破坏了正常规范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本案中,行为人在明知自身不具备涉案商标权利基础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方式打击竞争对手,不正当地行使和滥用诉权,主观恶意明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司法不能成为企业恶意打击竞争对手的诉讼工具。陕西法院严厉打击恶意诉讼行为,为打造规范、公平、诚信、善意的市场经营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让诚实守信者安心经营,让侵权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善良守法者,各遵轨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