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原告汉中市某节能环保科技开发公司诉被告汉中市某机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7知民初84号

  【案情简介】

  原告汉中市某节能环保科技开发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多功能取暖炉具生产、销售的企业。2022年2月25日,该公司申请并获得名为“炉具”的外观设计专利。2022年7月,该公司发现汉中市某机械公司生产、销售的炉具的外观与其外观设计专利完全一致,遂要求汉中市某机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但汉中市某机械公司仍在抖音、微信等网络平台上继续宣传、销售侵权产品,汉中市某节能环保科技开发公司遂将汉中市某机械公司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并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850元。诉讼期间汉中市某机械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无效宣告,但被驳回。

  【裁判意见】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化解矛盾,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告已经订购的原材料妥善处理、物尽其用,践行了民法典“绿色原则”,并对于被告后续产品进行区分设计,从源头上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县域经济发展是社会经济整体发展中的重要领域。人民法院作为推动陕西“四个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力量,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也应当有所作为。该案紧紧围绕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动陕西“四个经济”发展的全省工作大局,运用惩处、教育、化解、保护并行的知识产权审判思路,在确定被告侵权事实的客观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体现了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