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诉前调确1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邵某利系“某收卷机”的专利权人,其发现蒲城县某农资店经营的由农具生产厂制造、销售的收卷机是其专利产品,侵犯了邵某利的专利权,并损害其合法权益。2023年5月5日,邵某利向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后,通过现场检查、案件调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与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对接,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为行政调解协议盖上“法律的印章”,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以保障调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裁判意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该行政调解协议审查认为,双方申请人在行政执法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遂裁定确认申请人邵某利、申请人蒲城县某农资店于2023 年5月26日经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陕西法院首例运用“行政调解+司法确认”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件,是加强府院联动、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有益尝试。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化解纠纷的方式,既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快捷性,也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权威性。知识产权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协同发力,共同推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