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长沙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在办理王某等人制售假酒案中,发现原告宁乡伯爵烟酒商行涉嫌购进假酒销售,故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之后案件交办被告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宁乡市监局)。2021年4月8日,宁乡市监局现场检查时查获并扣押了大量假冒白酒,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和鉴别,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立案调查,原告未提供合法来源,且自述未对外销售、无销售账本,但现场笔录载明,原告店内的白酒除茅台和湘窖酒外,其余均标注了价格。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宁乡市监局又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大量假冒白酒。该局先是委托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按照市场同规格正品价格(参照厂家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认定,后经听证,考虑到涉案商品的经营额认定存疑,宁乡市监局补充了价格认定的相关过程性资料后,再次提请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前述两批白酒的市场中间价格进行价格认定。该中心出具宁价认评【2022】2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为168 811元。之后宁乡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作出宁市监案字【2022】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50万元,上缴国库。宁乡伯爵烟酒商行对该行政处罚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宁乡市人民法院认为,因无证据证明宁乡伯爵烟酒商行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产生了销售后果,也无证据证明侵权商品的标价和实际销售价格,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做出认定结论,宁乡市监局依据该结论认定违法经营额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因宁乡伯爵烟酒商行在五年内两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宁乡市监局参照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以内的罚款,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依法予以支持。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宁乡伯爵烟酒商行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系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刑行衔接”协同保护典型案例,体现了“行政+司法”在强化信息互通、情报共享、案件移送方面的深度协作,为高效精准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了强有力支撑。同时,判决为行政处罚的标准、司法赔偿额的确定提供了新思路,对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裁判标准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行使具有引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