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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吴某某、唐某某系夫妻,在靖州县渠阳镇新建中路158号共同经营靖州县方圆商店。2016年,常德籍男子高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唐某某、吴某某推销假冒注册商标的高档白酒,唐某某、吴某某同意购进销售。自2016年1月至2022年5月,吴祥菊在高守松处购进假冒贵州茅台酒、国窖1573、五粮液、剑南春等品牌注册商标的高档白酒用于销售共计向高某某支付进货款376 900余元。2022年7月26日靖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白酒厂家打假专员对靖州县方圆商店展开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初步鉴定查获的302瓶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向向靖州县公安局电话报案,靖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用于销售的各类高档白酒302瓶,涉及8个生产企业,12个品种。经相关商标权所有人认定,其中297瓶属假冒注册商标权的产品,市场价总货值202 212元。假冒的注册商标中,“贵州茅台”“国窖”“水井坊”“剑南春”“酒鬼”“内参”“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舍得”为注册商标,“五粮液”为注册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某、唐某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发布召回信息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某、唐某某二人对所有退出流通的假冒注册商品的白酒予以销毁或者承担销毁费用;3.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某、唐某某行业禁止。

  【裁判结果】靖州侗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唐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获取非法利益,从高某某处低价购进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37万余元用于销售,仅现场查获未予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就达20万余元,系有其他严重情节,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唐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相对吴某某,唐某某的地位、作用略轻。吴某某、唐某某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予召回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为预防再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禁止从事与酒类生产、销售等相关职业。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从业禁止,支持了公诉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吴某某、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部分处理恰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该案坚持严格保护、有效保护理念,通过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对侵害商标权利人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并对假冒商品予以召回、无害化处理,及时制止侵权损害的扩大,彻底消除危害,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和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鲜明司法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