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0日,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记公司)经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可以自身名义对侵害包括涉案第717184号、第3287031号、第7316224号、第7346784号“徐福记及图”商标在内的一系列商标进行维权。第5450087号、第5965501号龙图形商标的注册人为徐记公司。衡阳三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盟公司)在拼多多广慈官方旗舰店、淘宝健身堂店、阿里巴巴等多个平台多个店铺销售“广慈枇杷糖”“广慈润喉糖”盒装或袋装等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廣慈”“廣慈及龙形”标识,包装上载有的生产商均为东莞广慈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商均为深圳市国医健康家园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龙的图形仅为组成涉案两枚图形商标的要素之一。商标权利的保护以整体保护为原则,作为商标组成的要素,不应受到单独保护,否则会导致保护过宽而影响公众对公有文化元素的合理使用。并且,涉案被诉侵权的“广慈及图”商标标识中虽然也使用了龙的图形,但其使用方式并非诉请保护的该两枚商标中“龙图形”的整体搭配使用的方式,两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以及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均不构成相似,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含公有领域元素的商标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注册商标组成要素中的公有文化元素不应受到单独保护的裁判理念,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商标专用权和维护公共利益并重的司法裁判理念,对于进一步明确商标权的保护边界,防止私权过分扩张和权利滥用,维护更加诚信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