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莫某某系涉案1256篇作品的作者,《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术期刊公司)系中国知网的经营者。莫某某发现,学术期刊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收录入中国知网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并经由浙江图书馆网站的“知网数据库总站”向公众传播,遂起诉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学术期刊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300万元。学术期刊公司辩称,莫某某已就其中257篇作品在中国知网总站的传播行为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对该部分作品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知网对其他作品的传播亦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为,学术期刊公司未经许可在浙江图书馆“知网数据库总站”公开登载涉案文章,构成侵权。浙江图书馆网站的知网数据包等与中国知网不完全相同,学术期刊公司关于重复诉讼的抗辩不能成立。因学术期刊公司已将涉案作品删除,一审法院判决学术期刊公司赔偿莫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12万元。莫某某、学术期刊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同一性审查重点在于被诉侵权人就同一作品实施了几次“提供”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被前诉审理的“提供”行为所覆盖。而文献网络数据库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其对作品的“提供”行为核心在于主数据库对作品的收录和公开,镜像数据库的设立是对传播范围的扩大而非新的传播行为,故著作权人就主数据库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向数据库经营者提起了在先诉讼后,再就其镜像数据库同期传播同一作品的行为向该数据库经营者提起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之诉的,构成重复诉讼,应予驳回。在纠正了一审法院关于重复诉讼的错误认定后,经侵权作品总数的扣减和单篇作品赔偿标准的提高,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实体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数据库平台总站和镜像站对同一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的认定。判决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提供”为锚点,结合网络数据库平台的运营模式以及镜像数据库本身并不直接收录作品,而是经由动态更新与主数据库在内容上保持一致的产品特性,认定同一更新周期内镜像数据库与主数据库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具有同一性,并据此认定原告就同一作品对主数据库的传播行为维权后再就镜像数据库同一时期的传播行为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诉讼。本案的处理有利于引导权利人溯源维权、诚信诉讼,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