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607号
案情及裁判
荷兰安某公司与其子公司昆明安某公司(以下统称为安某公司)分别是“安祖奥利尔”红掌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及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其向科某公司购得被诉侵权红掌,并自行委托相关机构对被诉侵权物与其送检样品进行基因测试及田间观察测试。基因测试报告载明两者在所选29个位点的指纹图谱一致。田间测试因所提交的被诉侵权物不符合测试要求,未有结果。安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科某公司停止生产、繁殖、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并赔偿187万元。
法院认为,安某公司自行委托的基因测试报告虽不是鉴定意见,但可参照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由于该测试在送检材料、测试方法和程序规范性等方面均存在瑕疵,故不予采信。因红掌类品种的基因测试尚未建立国家或行业标准,且科某公司明确反对以基因检测鉴定进行同一性判定,故不同意安某公司关于基因检测鉴定的申请,而同意其田间观察检测的鉴定申请。安某公司作为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明方和鉴定申请方,有责任在合理期限内提交符合条件的鉴定材料。考虑到通过组培、分蘖、侧芽等扩繁方式获得符合条件的鉴定材料所需时间远超合理期限,且扩繁所获得的检材具有一定变异风险,以及安某公司诉前明知被诉侵权物不符合鉴定条件但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具有过错等因素,故不同意其对被诉侵权物扩繁后再进行鉴定的主张。安某公司不能证明被诉侵权物与其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遂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无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标准的植物新品种,如何进行同一性判定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了当事人单方委托基因测试报告、当事人的基因检测鉴定申请以及对被诉侵权物扩繁后再进行鉴定的申请等问题的审查标准,树立了裁判规则。作为国内首批“红掌”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之一,本案对引导权利人有效维权、当事人正确举证、人民法院公正处理类案均具有重要的指引和参考价值。
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