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3刑初218号刑事判决
【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黄某通过租赁服务器方式搭建“树下音乐论坛”www.hires.cn音乐下载网站,供论坛会员通过百度网盘的分享链接付费下载音乐作品。从2014年至案发时,黄某搭建的“树下音乐论坛”网站注册会员数63686人,充值会员数2686人,充值总金额516237元,黄某个人发布的音乐主题帖子总数25299条,其中14266条主题音乐帖子的购买记录80697条。公安机关抽取1500余首音乐作品提交国际唱片业协会进行版权认证,送检音乐作品的版权系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唱片公司所有,且未授权“树下音乐hires.cn”平台为送检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方,并且明确送交认证的音乐作品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所有音乐作品均在著作权保护期内。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音乐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抽样取证的规定,公安机关从中随机抽取1500首音乐作品进行并经国际唱片业协会通过版权认证报告确认被告人黄某未取得授权,法庭对抽取样本的代表性(种类涵盖中文、外文)、样本范围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以及随机抽取样本的客观性等要素进行综合审查并据此对其侵权音乐作品数量依法作出认定。每一首音乐作品均系完整作品,网络用户付费下载音乐作品时亦是以“首”为单位下载使用而非以音乐专辑形式下载使用,音乐作品应当以“首”作为数量的认定标准。其次,鉴定机构系提取被告人黄某搭建网站后台数据对充值金额进行的客观统计,行为人因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而取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无需扣除犯罪成本。最后,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具有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后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也是重庆法院首例依法打击涉网络音乐下载类型的著作权犯罪案件。本案被告人通过在互联网空间搭建音乐论坛供会员付费下载音乐作品获取非法利益,涉及音乐作品种类繁多、权利人分散。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抽样取证方式取得的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在全面客观取证与解决实际困难之间找到平衡点,也极大地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具有示范意义。本案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及裁判结果,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网络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力度和决心,同时也是一次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普法宣传。
【专家点评】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主要用于惩罚与威慑严重侵犯著作权以及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目的在于维护著作权法领域的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标。在适用刑事责任惩罚和威慑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如何界定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如何确定合理的刑罚措施是两大要点,也是难点。本案结合合理的证据取得规则以及侵权人的主观意图与行为等,对两者进行了有效处理,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有益于实现良好的社会规范效果。
案件承办人:王孝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法官
案件点评人:刘银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烟台大学黄海学者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