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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渝0192民初8589号民事判决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甲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与被告广州乙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公司)同为摩托车生产、出口企业。2019年4月17日,广州某公司与第三方数据公司订立合同,约定购买摩托车出口量前十位的企业数据。第三方数据公司向广州某公司提供了含甲公司在内多家摩托车企业出口报关详情信息,包括出口目的地、规格型号、排量、美元单价、美元总价、申报数量等21项具体项目。被告广州某公司接收上述信息后,认可第三方数据公司的交付行为,同时向他人披露、使用了甲公司的上述信息。2022年8月12日,甲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广州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

  【裁判内容】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认为,数据上往往载有大量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及公共利益相关信息,数据使用者在接受、控制、处理、运用数据时应尽合理审慎义务。诉争两造为同业竞争主体,具有类似的外贸经营模式,广州某公司在发现数据涉及竞争企业出口的具体品牌、型号、数量、单价等特殊组合信息时,理应清楚数据信息涉及他人商业秘密,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的正当性,否则应当承担不正当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责任。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据此判决,数据买受人明知数据涉及他人商业秘密仍予接收使用的,应当与数据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广州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一带一路”贸易中的出口数据交易与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获取数据的正当性原则。为提高数据的传播利用效率,数据买受人一般不承担数据溯源的注意义务,但数据买受人明知或者应知交易数据为商业秘密的除外。本案出口数据买受人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并有数宗侵权纠纷,应当知道所交易的出口数据可能涉及他人商业秘密仍予以交易并披露、使用,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数据交易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本案通过规制以数据交易为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强化数据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加快构建数据权益保障制度以及促进“一带一路”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专家点评】

  数据交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是实践中的新问题。该案对数据获取正当性原则进行了阐释,明确了买受人应知所购买的出口数据可能涉及他人商业秘密仍进行交易并披露、使用,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一裁判规则体现了数字经济环境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竞争秩序的价值导向。通过准确界定和规制以数据交易为名、以侵犯商业秘密为实的违法行为,该案判决对引导数据交易合法合规、促进“一带一路”贸易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案件承办人:王雁苗,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法官

  案件点评人:管育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附判决:

重庆某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判决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