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号:(2024)京行终7320号
(2023)京73行初18460号
原告:哈尔滨哈某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张某全
【案情摘要】
哈尔滨哈某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哈某公司)于2002年申请注册第3123544号“哈飞”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车座、汽车底盘、车辆方向盘、车辆内装饰品、毂罩”等商品上。张某全针对诉争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具有正当理由,决定诉争商标不予撤销。张某全不服,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哈某公司于2019年3月3日至2022年3月2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在“汽车车座;汽车底盘;车辆方向盘;车辆内装饰品;毂罩”复审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哈某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存在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张某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哈某公司将诉争商标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给哈某股份公司使用。哈某股份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关于成立哈某金唐汽车有限公司的协议》、相关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生效判决等证据可以证明,哈某股份公司为解决相关生产经营及债务问题,在本案指定期间不断推进企业重组、改制,但由于在此过程中因协议履行问题引发纠纷,影响了企业重组的进度,客观上对诉争商标的使用造成影响。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具有“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从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之情形并无不当,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商标权撤销复审案件中认定注册商标具有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的典型案例。商标注册人或其独占许可人为解决相关生产经营及债务问题,在指定期间积极推进企业重组、改制等措施,从而在客观上对商标使用造成影响的,应当视为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该案确认的裁判规则有利于鼓励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体现了对企业商标权的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