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号:(2023)京行终5131号
(2021)京73行初14382号
原告:米某集团总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广东美某林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第19240349号“美奇林科技MECHELEN M及图”商标由广东美某林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东美某林公司)申请注册在第28类“纸牌;玩具汽车”等商品上。米某集团总公司(简称米某公司)以诉争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米其林”“MICHELIN”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为由,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提出宣告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牌”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籍以知名的“轮胎”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诉争商标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米某公司的利益,裁定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米某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米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相关,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越高、显著性越强,对其进行跨类保护的范围应当越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积木(玩具);玩具汽车;智能玩具”外的其余商品虽与引证商标三、四赖以驰名的“轮胎”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生产部门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但基于引证商标三、四在“轮胎”商品上构成驰名且具有较高知名度,二者若共存较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或米某公司存在某种联系,进而减弱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性或者不正当地利用引证商标三、四的市场声誉,致使米某公司对已经驰名的引证商标三、四享有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在考察驰名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诉争商标的复制摹仿程度、商品性质和类别的情况下,强调对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应与其驰名程度相对应。本案体现了对涉外当事人的依法平等保护,对准确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审理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攀附驰名商标商誉的案件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