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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擅自篡改“华为”品牌产品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4)京0102刑初40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四川振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宸某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人:王某等十一人

  【案情摘要】

  2022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王某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华某技术有限公司许可,以销售盈利为目的,在四川省成都市等地自行或组织安排人员对“华为”品牌交换机、防火墙产品实施拆装、改造芯片、更改序列号、更换部件、贴标等行为,相关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79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磊控制的被告单位河南宸某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宸某歆公司)明知四川振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振某公司)销售的部分“华为”品牌交换机、防火墙等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经李某磊决定从振某公司购买交换机、防火墙后对外销售,宸某歆公司已销售假冒华某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8万余元,待销售的相关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被告人朱某龙根据王某提供的样品,寻找供应商非法制造带有“华为”商标标识的纸箱、防拆标签、挡板、机箱等后向振某公司售卖,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0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振某公司、被告人王某等九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宸某歆公司、被告人李某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朱某龙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据此判决被告单位振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单位宸某歆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等九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被告人李某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朱某龙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被告人数众多、作案方式团伙化、规模化的假冒“华为”知名商标的刑事案件,全链条打击违法改装设备的生产商、倒卖牟利的销售商、侵权商标标识的供应商等主体在各环节实施的侵犯注册商标犯罪行为,充分保障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力度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