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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泡泡玛特”文创产品保护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52828号

  (2023)京73民终3517号

  原告:北京泡某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被告:中山包某服饰店等

  【案情摘要】

  北京泡某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简称泡某玛特公司)依法享有“Molly”“Labubu”“Skullpanda”“Dimoo”四个卡通美术作品(简称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主张中山包某服饰店、中山苏某服饰有限公司(简称二被告)生产,并在其运营的多个抖音帐号上以发布短视频、直播销售、开设小店店铺的方式销售带有涉案美术作品形象的服装及箱包侵害了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被诉行为侵害了泡某玛特公司就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关于惩罚性赔偿,二被告明确知晓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乃至被行政处罚后仍持续实施涉案行为,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且涉案行为持续时间长、销量及规模可观,属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此基础上,根据涉案美术作品的权利使用费标准对不同作品的赔偿基数进行差异化计算,并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规模等因素,将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为1倍,判决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2万元。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对涉案不同美术作品的赔偿基数进行精细化计算,严厉打击了已被行政处罚且被起诉但仍持续规模化侵权的行为。本案对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繁荣发展,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