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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数字产品类别认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2)京73民初1479号

  (2024)京民终754号

  原告:北京金某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知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

  北京金某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某公司)对“稻壳”系列商标(简称涉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分别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38类“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第41类“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上。金某公司主张北京知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道某巴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晟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被告)共同运营“稻壳阅读器”等软件,并在软件及宣传、推广活动中使用“稻壳”“稻壳阅读器”等标识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知某公司)在“稻壳阅读器”等软件及宣传、推广活动中使用“稻壳”“稻壳阅读器”等标识的行为侵害了金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三被告分工合作共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故判决三被告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162000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认定相关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对于兼具多重功能的数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核心功能认定其所属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产品的技术实现路径未改变其功能内核,亦不影响商品或服务本质属性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