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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企业微信通信协议行为保全案

  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计算机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等三被告

  【案情简介】

  二申请人共同运行企业微信,主张三被申请人共同运营的某互动产品(下称涉案产品)利用技术手段破解了企业微信的通信协议,向其用户提供企业微信所不具备的批量操作、账号聚合、数据监测与备份功能,妨碍、破坏企业微信正常运营,对用户产生滋扰,影响用户信息安全,减少了企业微信真实用户数量和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诉讼行为保全。三被申请人不同意行为保全申请,辩称,第一,涉案产品采用的是先进的机器人流程自动化技术,技术手段合法合理,不会破坏申请人产品的正常运行。第二,三被申请人的服务对象均为企业微信用户,未削弱申请人的竞争优势。第三,三被申请人的服务未突破企业微信使用限制,不会给企业微信造成负担。第四,本案行为保全申请不具有紧迫性,如采取保全措施反而损害用户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组织听证程序后认为,二申请人共同运营企业微信,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申请行为涉及利用技术手段破解企业微信通信协议,向涉案产品用户提供企业微信所不具备的涉案功能,妨碍、破坏企业微信的正常运行。被申请行为以破解通信协议的方式提供涉案功能,实质上突破了企业微信数据安全保障机制,申请人需投入更大的成本维护数据交互安全,亦会使用户对企业微信产品及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评价降低,影响申请人交易机会及竞争利益。上述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较为相符。现三被申请人无停止行为的主观意愿,且二申请人难以通过技术拦截等方式阻止被申请行为,企业微信用户较多、行业分布及范围较广,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及利益,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很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依法做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被保全行为。

  【典型意义】

  以创新技术、技术中立为由,获取经济利益,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产品正常运行的行为,应予否定性评价。涉案行为以技术手段破解企业微信通信协议,侵犯客户隐私和数据安全,威胁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作出行为禁令,明确规制相关经营者以技术革新之名,破坏他人产品正常运行、为自身牟利的行为,有利于规范互联网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为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筑牢数据安全堤坝提供司法支持。